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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子的繼承權

15 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[a]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 16 到了分產業給兒子的時候,不可將自己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他失寵妻子所生的長子之上。 17 他必須認失寵妻子所生的兒子為長子,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分,因為這兒子是他壯年時生的,長子的名分應當是他的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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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1.15 「失寵的」:原文是「被恨的」;下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