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vised Common Lectionary (Complementary)
遵行 神律例是有福的
119 行為完全,
遵行耶和華律法的,都是有福的。
2 謹守他的法度,
全心尋求他的,都是有福的。
3 他們不作不義的事;
他們遵行他的道。
4 你曾把你的訓詞吩咐我們,
要我們殷勤遵守。
5 但願我的道路堅定,
為要遵守你的律例。
6 我重視你的一切誡命,
就不至於羞愧。
7 我學會了你公義的法則,
就以正直的心稱謝你。
8 我必遵守你的律例,
求你不要把我棄絕。
偷竊的賠償條例
22 “如果人偷了牛或是羊,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,他必須賠償,以五牛還一牛,以四羊還一羊。(本節在《馬索拉文本》為21:37)
2 “竊賊挖窟窿入屋的時候,如果被人發現,把他打了,以致打死,打死人的就沒有流人血的罪。(本節在《馬索拉文本》為22:1) 3 如果太陽出來了,他就有流人血的罪。竊賊必須賠償,如果他一無所有,就要賣身,還他所偷之物。 4 所偷之物,無論是牛、是驢,或是羊,如果發現在他手中仍然活著,他必須雙倍償還。 5 如果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,任由牲畜到別人的田裡去吃草,就必須拿自己田間最好的,或自己葡萄園中最好的賠償。
6 “如果火燒起來,燒著了荊棘,以致把別人堆積的禾捆、豎立的莊稼,或是田園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須賠償。
7 “如果人把銀子或家中物件交給鄰舍看守,這些東西從那人的家被偷去;如果把竊賊抓到了,竊賊就要雙倍償還。 8 如果找不到竊賊,那家主必要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那裡,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。 9 任何爭訟的案件,無論是為了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是甚麼遺失了的東西,如果一方說:‘這是我的’,這樣,雙方的案件就要帶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雙倍償還給他的鄰舍。
10 “如果人把驢、牛、羊,或是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,牲畜死亡、受傷,或是被趕去,又沒有人看見, 11 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,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;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,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。 12 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給物主。 13 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,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,這樣,他就不必賠償。
14 “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,或是死了,物主不在場,借的人就必須償還。 15 如果物主在場,他就不必償還;若是雇來的,也不必償還,因為他為雇價來的。
舊約敬拜的規例
9 前約也有它敬拜的規例,和屬世界的聖所。 2 因為有一個支搭好了的會幕,第一進叫作聖所,裡面有燈臺、桌子和陳設餅。 3 在第二層幔子後面還有一個會幕,叫作至聖所, 4 裡面有金香壇,有全部包金的約櫃,櫃裡有盛著嗎哪的金罐、亞倫那發過芽的杖和兩塊約板。 5 櫃的上面有榮耀的基路伯罩著施恩座,關於這一切,現在不能一一細說了。
6 這一切物件都這樣預備好了,祭司就常常進入第一進會幕,執行敬拜的事。 7 至於第二進會幕,只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獨自進去,並且非帶著血不可,好為自己和人民的愚妄把血獻上。 8 聖靈藉著這事表明,當第一進會幕存在的時候,進入至聖所的路,還沒有顯明出來。 9 這第一進會幕是現今的時代的預表,其實所獻的禮物和祭品,都不能使敬拜的人在良心上得到完全。 10 這些只是關於飲食和各樣潔淨的禮儀,是在“更新的時候”來到之前,為肉體立的規例。
基督的血潔淨我們
11 但基督已經來了,作了已經實現的美好事物的大祭司;他經過更大、更完備的會幕(不是人手所做的,也就是不屬於這被造的世界的)。 12 他不是用山羊和牛犢的血,而是用自己的血,只一次進了至聖所,就得到了永遠的救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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