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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 “为感谢献平安祭牲的肉,要在献的日子吃,一点不可留到早晨。 16 若所献的是为还愿,或是甘心献的,必在献祭的日子吃,所剩下的第二天也可以吃。 17 但所剩下的祭肉,到第三天要用火焚烧。 18 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,这祭必不蒙悦纳,人所献的也不算为祭,反为可憎嫌的,吃这祭肉的,就必担当他的罪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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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 至于祭牲的肉,要在献祭的当天吃完,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 16 如果是自愿献的或为了还愿而献的祭物,要在当天吃祭肉,剩下的可以留到第二天吃。 17 但到第三天,必须烧掉剩下的祭肉。 18 如果第三天仍然吃,所献的祭便不蒙悦纳,毫无价值,是不洁净的。吃的人要自担罪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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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 至於祭牲的肉,要在獻祭的當天吃完,不可留到次日早晨。 16 如果是自願獻的或為了還願而獻的祭物,要在當天吃祭肉,剩下的可以留到第二天吃。 17 但到第三天,必須燒掉剩下的祭肉。 18 如果第三天仍然吃,所獻的祭便不蒙悅納,毫無價值,是不潔淨的。吃的人要自擔罪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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