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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信稱義

21 但如今, 神的義在律法之外已經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先知為證: 22 就是 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[a]加給一切信的人。這並沒有分別, 23 因為世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 神的榮耀, 24 如今卻蒙 神的恩典,藉着在基督耶穌裏的救贖,就白白地得稱為義。 25-26  神設立耶穌作贖罪祭,是憑耶穌的血,藉着信,要顯明 神的義;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前所犯的罪,好使今時顯明他的義,讓人知道他自己為義,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[b]

27 既是這樣,哪裏可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。是藉甚麼法呢?功德嗎?不是!是藉信主之法。 28 所以我們認定,人稱義是因着信,不在於律法的行為。 29 難道 神只是猶太人的嗎?不也是外邦人的嗎?是的,他也是外邦人的 神。 30 既然 神是一位,他就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藉着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 31 這樣,我們藉着信廢了律法嗎?絕對不是!更是鞏固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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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3.22 「因信耶穌基督」或譯「藉耶穌基督的信」。
  2. 3.25–26 「也稱…為義」或譯「也稱本着耶穌之信的人為義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