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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 到了他把所有的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日子,他不可把他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立為長子,排在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以上,他才是長子; 17 卻要承認他不喜愛的妻子的兒子為長子,把所有的產業分兩分給他,因為這兒子是他強壯有力的時候所生的頭生子,長子的權利本是屬於他的。

對待逆子的條例

18 “如果人有忤逆倔強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;父母管教他以後,他還是不聽從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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