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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 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; 17 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份給他,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

待逆子之例

18 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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