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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法和應許

15 弟兄們,我照著人的常理說:一個立好了的約,雖然是人所立的,卻沒有人可以廢棄或增加。 16 那些應許本來是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的。 神並沒有說“給眾後裔”,好像指著多數;而是說“給你的一個後裔”,指著一個,就是基督。 17 我要這樣說, 神預先立好的約,那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,不能把它廢掉,使那應許落空。 18 因為所承受的,如果是出於律法,就不是出於應許;但 神是憑著應許賜給了亞伯拉罕。 19 那麼,為甚麼要有律法呢?是為了過犯的緣故才加上的,直到那得應許的後裔來到。律法是藉著天使經中保的手設立的; 20 中保不是為單方面的,但 神卻是一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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