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奴婢的条例(A)

21 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

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离去。 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。 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,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离去。 倘若奴仆声明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离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[a]前,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。

“人若卖女儿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仆那样离去。 主人若选定她归自己,后来看不顺眼,就要允许她赎身;主人既然对她失信,就没有权柄把她卖给外邦人。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,就当照女儿的规矩对待她。 10 若另娶一个,她的饮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减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这三样,她就可以白白离去,不必付赎金。”

惩罚暴行的条例

12 “打人致死的,必被处死。 13 他若不是出于预谋[b],而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设立一个地方,让他可以逃到那里。 14 人若蓄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,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,也当把他捉去处死。

15 “打父母的,必被处死。

16 “诱拐人口的,无论是把人卖了,或是扣留在他手中,必被处死。

17 “咒骂父母的,必被处死。

18 “人若彼此争吵,一个用石头或拳头打另一个,被打的人没有死去,却要躺卧在床, 19 若他还能起来扶杖行走,那打他的可免处刑,却要赔偿他不能工作的损失,并要把他完全医好。

20 “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,当场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受报应。 21 若能撑过一两天,主人就不必受惩罚,因为那是他的财产。

22 “人若彼此打斗,伤害有孕的妇人,以致胎儿掉了出来,随后却无别的伤害,那伤害她的人,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提出的,照审判官所裁定的赔偿。 23 若有别的伤害,就要以命抵命, 24 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25 以灼伤还灼伤,以损伤还损伤,以鞭打还鞭打。

26 “人若打奴仆或婢女的眼睛,毁了一只,就要因他的眼让他自由离去。 27 若打掉了奴仆或婢女的一颗牙,就要因他的牙让他自由离去。”

物主的责任

28 “牛若抵死男人或女人,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,却不可吃它的肉;牛的主人可免处刑。 29 倘若那牛向来是抵人的,牛的主人虽然受过警告,仍不把它拴好,以致把男人或女人抵死,牛要用石头打死,主人也要被处死。 30 若罚他付赎命的赔款,他就要照所罚的数目赎他的命。 31 牛若抵了男孩或女孩,也要照这条例处理。 32 牛若抵了奴仆或婢女,就要把三十舍客勒银子给奴仆的主人,牛要用石头打死。

33 “人若敞开井口,或挖井不盖住它,有牛或驴掉进井里, 34 井的主人要拿钱赔偿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要归自己。

35 “人的牛若抵死邻舍的牛,他们就要卖了那活牛,平分价钱;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若这牛向来是以好抵人出名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好,他必要以牛赔牛,死牛却归自己。”

Footnotes

  1. 21.6 “审判官”或译“ 神”;22节同。
  2. 21.13 “出于预谋”:原文直译“埋伏”。

如何对待奴仆

21 “你要向百姓颁布下列法令。 你若买一个希伯来人当奴仆,他必须服侍你六年,到第七年便可以获得自由,不用支付任何赎金。 倘若买他的时候,他是单身,那么期满的时候,他可以单身离开。如果他跟妻子一同被买,就可以带妻子一起离开。 倘若主人给他娶了妻,妻子生了儿女,那么期满的时候,他只能单独离开,他的妻儿要归主人。 倘若奴仆说,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我不愿意离开他们做自由人。’ 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面前,让他靠着门或门框,用锥子为他穿耳洞。这样,他就要永远服侍主人。 倘若有人把女儿卖为奴婢,她不可像男仆那样离开。 倘若买她的主人本想把她留在身边,后来却不喜欢她,就应当让她赎身。主人无权把她转卖给外族人,因为是主人对她不守信用。 倘若是买来给自己的儿子,就要把她当作自己的女儿一般看待。 10 倘若有人娶了奴婢为妻,后来又另娶,他还是要照常供给她饭食和衣服,并履行同房的义务。 11 倘若主人不履行以上的三个条件,奴婢就可以随时离开,不用缴付任何赎金。

如何处理人身伤害

12 “打人致死的,必须被处死。 13 倘若不是故意杀人,而是上帝许可那人死在他手里,他就可以逃往我指定的地方。 14 倘若是蓄意杀人,就算他逃到我的祭坛那里,也要把他拉出来处死。 15 殴打父母的,必须被处死。 16 绑架他人贩卖或自用的,必须被处死。 17 咒骂父母的,必须被处死。 18 倘若斗殴时一方用拳头或石块致另一方受伤、躺卧在床,但不至于死, 19 日后能起床扶着拐杖走路,伤人者便不算有罪,但要赔偿受伤者停工期间的损失,并要负责医好他。

20 “倘若有人用棍子打他的仆婢,导致他们当场死亡,他必须受惩罚。 21 倘若伤者过了一两天才死去,主人就可免刑,因为死者是他的财产。 22 倘若有人彼此斗殴,伤了孕妇,导致早产,但未造成其他伤害,伤人者要按她丈夫所要求的金额,经审判官判定以后,如数赔偿。 23 倘若孕妇身体其他部位也受了伤,伤人者就要以命偿命, 24 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 25 以烧伤还烧伤,以创伤还创伤,以殴打还殴打。

26 “主人若打坏仆婢的一只眼睛,就要因仆婢眼睛受伤而使仆婢得自由。 27 同样,倘若他打掉了仆婢的一颗牙齿,也要因此而释放他。

28 “倘若有牛抵死了人,要用石头打死那头牛,并且不可吃它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无罪。 29 但倘若牛常常用角伤人,并且已经有人向牛的主人投诉,他却不拴好牛,以致牛抵死了人,就要用石块打死牛,并处死主人。 30 若判他以罚款抵命,不论金额多少,他都得照付。 31 牛若抵死了别人的儿女,也要照以上的条例办理。 32 牛若抵死了别人的仆婢,牛的主人要赔三百三十克银子[a]给那仆婢的主人,并要用石头打死牛。 33 倘若有人打开井盖或挖了井后不把井口盖好,以致有牛或驴掉进井里, 34 井的主人就要赔偿牲畜的主人,死牲畜则归井的主人。 35 倘若某人的牛抵死了别人的牛,两家的主人就要卖掉活牛,平分所得,同时也要平分那头死掉的牛。 36 倘若素知牛好抵,主人却没有拴好它,他就要以牛还牛,死牛则归他。

Footnotes

  1. 21:32 三百三十克银子约是当时一个奴仆的身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