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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律例首論待僕

21 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 你若買希伯來人做奴僕,他必服侍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 他若孤身來,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 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、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[a]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侍主人。

「人若賣女兒做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 10 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

殺人之例

12 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 13 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裡逃跑。 14 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
15 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6 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7 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
18 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 19 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,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
20 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 21 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
22 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。 23 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 24 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 25 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
26 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 27 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
28 「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,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卻不可吃牠的肉,牛的主人可算無罪。 29 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,有人報告了牛主,他竟不把牛拴著,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,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,牛主也必治死。 30 若罰他贖命的價銀,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。 31 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,必照這例辦理。 32 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,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,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。

33 「人若敞著井口,或挖井不遮蓋,有牛或驢掉在裡頭, 34 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,死牲畜要歸自己。

35 「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,以至於死,他們要賣了活牛,平分價值,也要平分死牛。 36 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,主人竟不把牛拴著,他必要以牛還牛,死牛要歸自己。

待賊盜之例

22 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
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

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、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
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。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什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

10 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 11 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 12 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。 13 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做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
14 「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。 15 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。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
16 「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行淫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 17 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錢來。

18 「行邪術的女人,不可容她存活。

戒民數例

19 「凡與獸淫合的,總要把他治死。

20 「祭祀別神,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,那人必要滅絕。

21 「不可虧負寄居的,也不可欺壓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做過寄居的。 22 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。 23 若是苦待他們一點,他們向我一哀求,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, 24 並要發烈怒,用刀殺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,兒女為孤兒。

25 「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,你若借錢給他,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。 26 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做當頭,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。 27 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,是他蓋身的衣服,若是沒有,他拿什麼睡覺呢?他哀求我,我就應允,因為我是有恩惠的。

28 「不可毀謗神,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。 29 你要從你莊稼中的穀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,不可遲延。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。 30 你牛羊頭生的,也要這樣,七天當跟著母,第八天要歸給我。 31 你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,因此,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,你們不可吃,要丟給狗吃。

Footnotes

  1. 出埃及記 21:6 「審判官」或作「神」,下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