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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 会众要救这误杀人的脱离报血仇人的手,也要使他归入逃城。他要住在其中,直等到受圣膏的大祭司死了。 26 但误杀人的,无论什么时候,若出了逃城的境外, 27 报血仇的在逃城境外遇见他,将他杀了,报血仇的就没有流血之罪。 28 因为误杀人的该住在逃城里,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死了以后,误杀人的才可以回到他所得为业之地。

故杀之例

29 “这在你们一切的住处,要做你们世世代代的律例、典章。 30 无论谁故杀人,要凭几个见证人的口把那故杀人的杀了,只是不可凭一个见证的口叫人死。 31 故杀人,犯死罪的,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,他必被治死。 32 那逃到逃城的人,你们不可为他收赎价,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再来住在本地。 33 这样,你们就不污秽所住之地,因为血是污秽地的。若有在地上流人血的,非流那杀人者的血,那地就不得洁净[a] 34 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,就是我住在其中之地,因为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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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民数记 35:33 “洁净”原文作“赎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