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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恨人(A)

21 “你們聽過有這樣吩咐古人的話:‘不可殺人,殺人的必被判罪。’ 22 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向弟兄發怒的,必被判罪。人若說弟兄是‘拉加’,必被公議會審判;人若說弟兄是‘摩利’,必難逃地獄的火。 23 所以你在祭壇上獻供物的時候,如果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對你不滿, 24 就當在壇前放下供物,先去與弟兄和好,然後才來獻你的供物。 25 趁著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的時候,要趕快與他和解,免得他抓你去見法官,法官把你交給獄警,關在監裡。 26 我實在告訴你,除非你還清最後一分錢,否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。

不可動淫念

27 “你們聽過有這樣的吩咐:‘不可姦淫。’ 28 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是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心裡已經犯了姦淫。 29 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,就把它挖出來丟掉;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勝過全身被丟進地獄裡。 30 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,就把它砍下來丟掉;寧可失去身體的一部分,勝過全身進到地獄裡去。

不可休妻(B)

31 “又有這樣的吩咐:‘人若休妻,就應當給她休書。’ 32 可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如果不是因她不貞,就是促使她犯姦淫;無論誰娶了被休的婦人,也就是犯姦淫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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