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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若有人犯罪,干犯耶和華,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詭詐,或是搶奪人的財物,或是欺壓鄰舍, 或是在撿了遺失的物上行了詭詐,說謊起誓,在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麼罪, 他既犯了罪,有了過犯,就要歸還他所搶奪的,或是因欺壓所得的,或是人交付他的,或是人遺失他所撿的物, 或是他因什麼物起了假誓,就要如數歸還,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還本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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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要承認所犯的罪,將所虧負人的如數賠還,另外加上五分之一,也歸於所虧負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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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 他勞碌得來的要賠還,不得享用[a],不能照所得的財貨歡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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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約伯記 20:18 原文作:吞下。

15 還人的當頭和所搶奪的,遵行生命的律例,不做罪孽,他必定存活,不致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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撒該站著對主說:「主啊,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,我若訛詐了誰,就還他四倍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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