论通奸

27 “你们听过这样的话,‘不可通奸。’ 28 但我告诉你们,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,他在心里已经犯了通奸罪。 29 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,就把它剜掉!宁可失去身体的一部分,也比整个人下地狱好。 30 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,就把它砍掉!宁可失去身体的一部分,也比整个人下地狱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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耶稣针对通奸的教导

27 “你们听说过‘不许通奸’ [a]的话了吧? 28 我告诉你们,如果有人看见女人就萌生淫邪之念,那么,他在心里就已经和她通奸了。 29 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犯罪,那就把右眼挖出来扔掉。宁可舍弃身体的一部分,也不要让整个身体投入地狱。 30 如果你的右手使你犯罪,那就把右手砍下来扔掉。宁可舍弃身体的一部分,也不要让整个身体下地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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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馬 太 福 音 5:27 引自旧约《出埃及记》20:14:《申命记》5:18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