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拉太書 3:1-4:20
Chinese Union Version Modern Punctuation (Traditional)
責備加拉太人受了迷惑
3 無知的加拉太人哪!耶穌基督釘十字架,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,誰又迷惑了你們呢? 2 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:你們受了聖靈,是因行律法呢,是因聽信福音呢? 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,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?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? 4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,都是徒然的嗎?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?
信與律法相比
5 那賜給你們聖靈,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,是因你們行律法呢,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? 6 正如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」。 7 所以你們要知道:那以信為本的人,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。 8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,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,說:「萬國都必因你得福。」 9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。 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是被咒詛的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」
義人必因信得生
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,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。」 12 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:「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 13 基督既為我們受[a]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,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」 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15 弟兄們,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:雖然是人的文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。 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,神並不是說「眾子孫」,指著許多人;乃是說「你那一個子孫」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 17 我是這麼說:神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。 18 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神是憑著應許,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 19 這樣說來,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?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;並且是藉天使、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 20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做的,神卻是一位。 21 這樣,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?斷乎不是。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。 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,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。
律法是福音的先聲
23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,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,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。 24 這樣,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,引我們到基督那裡,使我們因信稱義。 25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,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。 26 所以,你們因信基督耶穌,都是神的兒子。 27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,都是披戴基督了; 28 並不分猶太人、希臘人,自主的、為奴的,或男或女,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。 29 你們既屬乎基督,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,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。
被贖的人得兒子的名分
4 我說,那承受產業的,雖然是全業的主人,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毫無分別, 2 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,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。 3 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,也是如此。 4 及至時候滿足,神就差遣他的兒子,為女子所生,且生在律法以下, 5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,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。 6 你們既為兒子,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[b]的心,呼叫:「阿爸!父!」 7 可見,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,乃是兒子了;既是兒子,就靠著神為後嗣。
8 但從前你們不認識神的時候,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做奴僕。 9 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,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,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,情願再給他做奴僕呢? 10 你們謹守日子、月份、節期、年份! 11 我為你們害怕,唯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。
激勵門徒
12 弟兄們,我勸你們要像我一樣,因為我也像你們一樣。你們一點沒有虧負我。 13 你們知道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,是因為身體有疾病。 14 你們為我身體的緣故受試煉,沒有輕看我,也沒有厭棄我,反倒接待我如同神的使者,如同基督耶穌。 15 你們當日所誇的福氣在哪裡呢?那時,你們若能行,就是把自己的眼睛剜出來給我也都情願,這是我可以給你們作見證的。 16 如今我將真理告訴你們,就成了你們的仇敵嗎? 17 那些人熱心待你們,卻不是好意,是要離間你們[c],叫你們熱心待他們。 18 在善事上常用熱心待人原是好的,卻不單我與你們同在的時候才這樣。 19 我小子啊,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,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裡。 20 我巴不得現今在你們那裡,改換口氣,因我為你們心裡作難。
加拉太书 3:1-4:20
Chinese Contemporary Bible (Simplified)
行律法与信基督
3 无知的加拉太人啊!谁又迷惑了你们呢?耶稣基督被钉在十字架上的事早就像一幅画一样展现在你们眼前了。 2 我只想问,你们领受了圣灵是靠遵行律法呢,还是因为相信所听见的福音呢? 3 你们既然靠圣灵开始了基督徒的生活,现在却想靠肉体达到纯全吗?你们就这么无知吗? 4 你们受了许多苦,难道都是徒然的吗?都白受了吗? 5 上帝将圣灵赐给你们又在你们中间行神迹,是因为你们遵行律法呢,还是因为你们相信所听到的福音呢?
6 圣经上说:“亚伯拉罕信上帝,就被算为义人。” 7 因此,你们要明白,那些信上帝的人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。 8 圣经早就指明,上帝要叫外族人因信而被称为义人,祂预先将福音传给亚伯拉罕,说:“万国必因你而蒙福。” 9 所以那些信上帝的人必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到祝福。
10 凡以遵行律法为本的人都在咒诅之下,因为圣经上说:“凡不遵行律法书上一切命令的人必受咒诅。” 11 非常明显,没有人能靠遵行律法在上帝面前被称为义人,因为圣经上说:“义人必靠信心而活。” 12 律法却不是以信心为本,而是说:“遵行的人必存活。”
13 但基督替我们受了咒诅,从而救赎我们脱离了律法的咒诅,因为圣经上说:“凡挂在木头上的人都是受咒诅的。” 14 这样,赐给亚伯拉罕的祝福可以借着基督耶稣临到外族人,使我们也可以借着信得到上帝应许赐给我们的圣灵。
律法与应许
15 弟兄姊妹,我举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。世人的合约一经双方签订之后,就不能作废,也不能加添。 16 上帝曾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赐下应许,不过这里没有说“后裔们”——指许多人,而是说“你的后裔”——指一个人,就是基督。 17 我的意思是:四百三十年后颁布的律法不会废除上帝先前立下的约,以致应许落空。 18 倘若我们是靠守律法去承受产业,我们就不是倚靠上帝的应许。但上帝是凭应许把产业赐给了亚伯拉罕。
19 那么,为什么会有律法呢?律法是为了使人知罪而颁布的,等那位承受应许的后裔来到后,律法的任务就完成了。律法是通过天使交给一位中间人颁布的。 20 中间人代表双方,但上帝则单方面赐下应许。
21 这样看来,上帝的律法和上帝的应许是否互相矛盾呢?当然不是!如果赐下的律法能带给人生命,人就可以靠律法成为义人了。 22 但圣经说万物都在罪的权势下,为要使那些相信的人因为相信耶稣基督而得到应许[a]。
23 信耶稣的时代[b]还没有来临以前,律法暂时监管我们。等到信耶稣之道显明出来后,律法就不再监管我们。 24 因此,律法是我们的监护人,负责引领我们归向基督,使我们可以因信而被称为义人。 25 现在信耶稣的时代已经来临,我们不再受律法监管。 26 你们都借着信基督耶稣而成为上帝的儿女, 27 因为你们受洗归入基督就是披戴基督[c]。 28 从此不再分犹太人和希腊人,自由人和奴隶,男人和女人,因为你们都在基督耶稣里合而为一了。 29 你们若属于基督,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,都是照着上帝的应许承受产业的人。
儿子与奴仆
4 然而,产业继承人还年幼时,虽然身为产业的主人,实际上和奴仆没有分别。 2 他一样要受监护人和管家的约束,一直到他父亲指定他继承产业的日子为止。 3 我们也一样,当我们还是孩童的时候,我们受世界基本规条的辖制。 4 然而,时候一到,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借着一位女子降生,并受律法的约束, 5 为要救赎一切受律法约束的人,使我们成为祂的儿女。
6 我们[d]既然成为儿女,上帝就差遣祂儿子的灵进入我们的心里,使我们可以称呼上帝为“阿爸,父亲”。 7 由此可见,你们从今以后不再是奴仆,而是儿女。既然身为儿女,就可以靠着上帝成为产业继承人。
保罗对加拉太人的关怀
8 从前,你们不认识上帝,做那些假神的奴隶。 9 现在,你们既然认识了上帝,或者更应该说是上帝认识了你们,为什么还要回到那些无意义的基本规条之下,甘愿再做它们的奴隶呢? 10 为什么还拘守什么日子、月份、节期和年份呢? 11 我真担心我在你们身上的一番心血都枉费了!
12 弟兄姊妹,我劝你们现在要像我一样,因为我已经像你们一样。你们向来没有亏待过我。 13 你们知道,当初是因为我生病才有机会首次向你们传福音。 14 那时,你们虽然因为我生病而受累,却没有轻视我、嫌弃我,反而接待我,就像接待上帝的天使,接待基督耶稣一样。 15 我可以为你们作证,如果可能的话,你们那时就是把眼睛剜出来给我,也心甘情愿。你们当初的喜乐哪里去了? 16 现在我因为告诉你们真理,就成了你们的仇人吗?
17 那些人非常热心地对待你们,其实他们心怀不轨,想要离间我们的关系,使你们热心地对待他们。 18 有人热心待你们当然很好,但总要动机纯正、始终如一,不应该只是我和你们在一起时才热心待你们。 19 孩子们,为了你们,我像一位母亲再次经历生产的痛苦,一直到基督的生命在你们里面成形。 20 我恨不得立刻赶到你们身边,换种口气说话,因为我为你们焦虑不安。
Copyright © 2011 by Global Bible Initiative
Chinese Contemporary Bible Copyright © 1979, 2005, 2007, 2011 by Biblica® Used by permission. All rights reserved worldwide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