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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 人 若 偷 牛 或 羊 , 無 論 是 宰 了 , 是 賣 了 , 他 就 要 以 五 牛 賠 一 牛 , 四 羊 賠 一 羊 。

人 若 遇 見 賊 挖 窟 窿 , 把 賊 打 了 , 以 至 於 死 , 就 不 能 為 他 有 流 血 的 罪 。

若 太 陽 已 經 出 來 , 就 為 他 有 流 血 的 罪 。 賊 若 被 拿 , 總 要 賠 還 。 若 他 一 無 所 有 , 就 要 被 賣 , 頂 他 所 偷 的 物 。

若 他 所 偷 的 , 或 牛 , 或 驢 , 或 羊 , 仍 在 他 手 下 存 活 , 他 就 要 加 倍 賠 還 。

人 若 在 田 間 或 在 葡 萄 園 裡 放 牲 畜 , 任 憑 牲 畜 上 別 人 的 田 裡 去 吃 , 就 必 拿 自 己 田 間 上 好 的 和 葡 萄 園 上 好 的 賠 還 。

若 點 火 焚 燒 荊 棘 , 以 致 將 別 人 堆 積 的 禾 捆 , 站 著 的 禾 稼 , 或 是 田 園 , 都 燒 盡 了 , 那 點 火 的 必 要 賠 還 。

人 若 將 銀 錢 或 家 具 交 付 鄰 舍 看 守 , 這 物 從 那 人 的 家 被 偷 去 , 若 把 賊 找 到 了 , 賊 要 加 倍 賠 還 ;

若 找 不 到 賊 , 那 家 主 必 就 近 審 判 官 , 要 看 看 他 拿 了 原 主 的 物 件 沒 有 。

兩 個 人 的 案 件 , 無 論 是 為 甚 麼 過 犯 , 或 是 為 牛 , 為 驢 , 為 羊 , 為 衣 裳 , 或 是 為 甚 麼 失 掉 之 物 , 有 一 人 說 : 這 是 我 的 , 兩 造 就 要 將 案 件 稟 告 審 判 官 , 審 判 官 定 誰 有 罪 , 誰 就 要 加 倍 賠 還 。

10 人 若 將 驢 , 或 牛 , 或 羊 , 或 別 的 牲 畜 , 交 付 鄰 舍 看 守 , 牲 畜 或 死 , 或 受 傷 , 或 被 趕 去 , 無 人 看 見 ,

11 那 看 守 的 人 要 憑 著 耶 和 華 起 誓 , 手 裡 未 曾 拿 鄰 舍 的 物 , 本 主 就 要 罷 休 , 看 守 的 人 不 必 賠 還 。

12 牲 畜 若 從 看 守 的 那 裡 被 偷 去 , 他 就 要 賠 還 本 主 ;

13 若 被 野 獸 撕 碎 , 看 守 的 要 帶 來 當 作 證 據 , 所 撕 的 不 必 賠 還 。

14 人 若 向 鄰 舍 借 甚 麼 , 所 借 的 或 受 傷 , 或 死 , 本 主 沒 有 同 在 一 處 , 借 的 人 總 要 賠 還 ;

15 若 本 主 同 在 一 處 , 他 就 不 必 賠 還 ; 若 是 雇 的 , 也 不 必 賠 還 , 本 是 為 雇 價 來 的 。

16 人 若 引 誘 沒 有 受 聘 的 處 女 , 與 他 行 淫 , 他 總 要 交 出 聘 禮 , 娶 他 為 妻 。

17 若 女 子 的 父 親 決 不 肯 將 女 子 給 他 , 他 就 要 按 處 女 的 聘 禮 , 交 出 錢 來 。

18 行 邪 術 的 女 人 , 不 可 容 他 存 活 。

19 凡 與 獸 淫 合 的 , 總 要 把 他 治 死 。

20 祭 祀 別 神 , 不 單 單 祭 祀 耶 和 華 的 , 那 人 必 要 滅 絕 。

21 不 可 虧 負 寄 居 的 , 也 不 可 欺 壓 他 , 因 為 你 們 在 埃 及 地 也 作 過 寄 居 的 。

22 不 可 苦 待 寡 婦 和 孤 兒 ;

23 若 是 苦 待 他 們 一 點 , 他 們 向 我 一 哀 求 , 我 總 要 聽 他 們 的 哀 聲 ,

24 並 要 發 烈 怒 , 用 刀 殺 你 們 , 使 你 們 的 妻 子 為 寡 婦 , 兒 女 為 孤 兒 。

25 我 民 中 有 貧 窮 人 與 你 同 住 , 你 若 借 錢 給 他 , 不 可 如 放 債 的 向 他 取 利 。

26 你 即 或 拿 鄰 舍 的 衣 服 作 當 頭 , 必 在 日 落 以 先 歸 還 他 ;

27 因 他 只 有 這 一 件 當 蓋 頭 , 是 他 蓋 身 的 衣 服 , 若 是 沒 有 , 他 拿 甚 麼 睡 覺 呢 ? 他 哀 求 我 , 我 就 應 允 , 因 為 我 是 有 恩 惠 的 。

28 不 可 毀 謗 神 ; 也 不 可 毀 謗 你 百 姓 的 官 長 。

29 你 要 從 你 莊 稼 中 的 穀 和 酒 醡 中 滴 出 來 的 酒 拿 來 獻 上 , 不 可 遲 延 。 你 要 將 頭 生 的 兒 子 歸 給 我 。

30 你 牛 羊 頭 生 的 , 也 要 這 樣 ; 七 天 當 跟 著 母 , 第 八 天 要 歸 給 我 。

31 你 要 在 我 面 前 為 聖 潔 的 人 。 因 此 , 田 間 被 野 獸 撕 裂 牲 畜 的 肉 , 你 們 不 可 吃 , 要 丟 給 狗 吃 。

偷竊的賠償條例

22 “如果人偷了牛或是羊,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,他必須賠償,以五牛還一牛,以四羊還一羊。(本節在《馬索拉文本》為21:37)

“竊賊挖窟窿入屋的時候,如果被人發現,把他打了,以致打死,打死人的就沒有流人血的罪。(本節在《馬索拉文本》為22:1) 如果太陽出來了,他就有流人血的罪。竊賊必須賠償,如果他一無所有,就要賣身,還他所偷之物。 所偷之物,無論是牛、是驢,或是羊,如果發現在他手中仍然活著,他必須雙倍償還。 如果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,任由牲畜到別人的田裡去吃草,就必須拿自己田間最好的,或自己葡萄園中最好的賠償。

“如果火燒起來,燒著了荊棘,以致把別人堆積的禾捆、豎立的莊稼,或是田園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須賠償。

“如果人把銀子或家中物件交給鄰舍看守,這些東西從那人的家被偷去;如果把竊賊抓到了,竊賊就要雙倍償還。 如果找不到竊賊,那家主必要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那裡,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。 任何爭訟的案件,無論是為了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是甚麼遺失了的東西,如果一方說:‘這是我的’,這樣,雙方的案件就要帶到審判官(“審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雙倍償還給他的鄰舍。

10 “如果人把驢、牛、羊,或是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,牲畜死亡、受傷,或是被趕去,又沒有人看見, 11 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,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;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,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。 12 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償給物主。 13 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,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,這樣,他就不必賠償。

14 “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,或是死了,物主不在場,借的人就必須償還。 15 如果物主在場,他就不必償還;若是雇來的,也不必償還,因為他為雇價來的。

保障人權的條例

16 “如果人引誘還沒有許配人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必須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 17 如果處女的父親堅決不肯把女兒嫁給他,他就要按照處女的聘禮,交出聘銀來。

18 “不可讓行巫術的女人活著。

19 “凡與牲畜同寢的,那人必須處死。

20 “除了獨一的耶和華以外,還獻祭給別神的,那人必須滅絕。 21 不可欺負寄居的,也不可壓迫他,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。 22 不可苦待任何孤兒寡婦。 23 如果你們真的苦待他們,他們一向我呼求,我必定聽他們的呼求, 24 並且我要發怒,用刀殺死你們,使你們的妻子成為寡婦,你們的兒女成為孤兒。

25 “如果你借錢給我的人民,就是與你們在一起的窮人,你對待他們不可像放債的人一樣,不可在他們身上取利。 26 如果你拿了鄰居的衣服作抵押,必須在日落之前歸還給他。 27 因為這是他唯一的鋪蓋,是他蔽體的衣服;如果沒有了它,他拿甚麼睡覺呢?如果他向我呼求,我必應允,因為我是滿有恩惠的。

28 “不可咒罵 神,也不可咒詛你人民的領袖。 29 要把你豐收的五穀和初榨的新酒獻上,不可遲延;要把你頭生的兒子獻給我。 30 對於牛羊頭生的,你也要這樣作;七天之內,可以和母的在一起,第八天就要把牠獻給我。 31 你們要歸我作聖潔的人;因此田間被野獸撕碎的肉,你們不可以吃,要把它丟給狗吃。”